拿了退休金之后又回到企业工作,就是属于退休返聘,虽然也是属于企业的员工,但是和企业签订的就不是劳动合同了,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所以如果出现被解雇的现象的话,单位是不会给任何的补偿的。
退休返聘和在岗职工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退休返聘是因为工作单位的需要,对部分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且也领取了退休金的人员留用的一个方式,退休返聘的劳动关系一般是一年一聘。虽然都是同属于单位的员工,有的甚至还担任着高职位的高管,但是因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通过劳动部门的审核,又因为身份的特殊。返聘人员首先是退休人员,其次才是单位的职工,只是多返聘二字。
一、什么是退休返聘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二、退休年龄规定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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