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是在发生法定情形时,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的法律制度;而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转继承人实际上享有的是分割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两者发生的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特定原因而发生,所以转继承的原因只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
(三)两者的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而接受转继承遗产的人则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
(四)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的性质决定了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及两者的区别详解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注意: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直系晚辈,就是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以此类推。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两者的区别: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最后,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
如,甲有二个儿子,一个女儿。长子娶王某为妻,生有一个儿子,2001年死于矿难。次子娶张某为妻,生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嫁给李某,生了两个孩子。2004年8月20日过与战友聚会,多喝了几杯酒,于当晚死亡。在办丧事的期间,甲的女儿因伤心过度而死。那么在本案当中,长子先于甲死亡,发生代位继承,由其儿子代其位继承。甲的女儿在遗产分割之前甲死亡后死亡,发生转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丈夫、子女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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