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该平均分配共同财产,而男方的一半权益以及其再婚前的个人全部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当死者死亡时,其遗产的继承顺序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继承。因此,这段内容的主要思想是阐述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规则。
在婚姻期间,老公前妻的孩子享有继承老公财产的权利。这些财产包括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住房以及债权和债务,都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该平均分配这些共同财产。属于男方的一半权益,以及其再婚前的个人全部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
死者死亡,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的话,依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的情况下,要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个人拥有的全部财产。
【 遗 产 继 承 顺 序 】 先 看 遗 嘱 , 再 无 遗 嘱 怎 么 分 ?
遗嘱继承是一种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配的继承方式。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中没有保留,继承时应该先拿出一部分给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果还存在遗嘱没有涉及的遗产,那该部分遗产应该由法定继承人分配。
如果没有遗嘱,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财产分割中都有所涉及,而遗嘱继承又可以根据遗嘱形式的不同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遗嘱继承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应该平均分配,而死者配偶和子女则享有继承权。如果没有遗嘱,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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