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运车停运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营运车辆事故停运损失,由事故中责任方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营运车停运损失可申请行政赔偿吗
停运损失是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营运车停运损失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出租车停运损失,一般由该车每天产生的成本费用损失和营运利润损失组成的。因此,实践中,计算出租车在维修期间停运的“合理损失”,可以结合以下几个因素:
1.出租车的营运成本,比如租赁出租车的日/月租金、车辆保险费等;
2.出租车在事发前6个月或者1年内的营运获利数据;
3.事故所在地出租车行业的收入标准;
4.出租车因维修实际停运的天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n(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n(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n(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n(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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