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若开发商未能如约交付房屋,则应承担包括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等一系列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买方可根据自身权益,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出履行最后期限的催告书,明确要求其尽快完成相关合同的执行工作;倘若催告期达到三个月以上,买方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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