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延期交付所引发的违约责任层面的承担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其一是解除合同,若是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指三个月)双方均未能完成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
然而,若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也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若逾期不行使该权利,则解除权将会自动消失。
其二是赔偿违约金,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那么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赔偿额便可参考以下标准予以确定:对于逾期付款的情形,应按照未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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