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在重庆居住证延期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一、办理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即将到期、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以续办重庆居住证:
1、本市居民(5年期)。
2、外籍居民(1年期)。
二、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近期登记照片2张。
3、重庆住所证明。
(1)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3)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4、成年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5、原重庆居住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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