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部分地区已取消暂住证的办理,取而代之的是集功能更多的居住证制度,个人办理居住证需首先在到达当地3日内向镇或街道的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回执,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携带上述证明材料之一和居住回执、身份证原件及数码照片回执等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居证。
暂住证携带要求
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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