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工程监理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是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的作用
(1)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是工程质量的制造者。五方直接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的关键因素,与工程质量的最终结果密切相关。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台过程中的各环节,通过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都能完全执行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这就形成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既是对五方直接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实物质量的监督评判者,又是工程质量的制造者。监督不严,就会失去保证质量的基础,评判不准或自身违反规范标准,将会制造质量问题。因此,在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程度上,建设工程五方直接责任主体和两方间接责任主体均起到关键性作用。
(2)依法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和工程建设执法单位是建筑市场环境的维护者。市场环境优劣,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恶劣的市场环境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具备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缺少内部质量监控环节,外部监督工作难度大、效率低,工程质量状况可想而知。因此,建筑市场管理和工程建设执法单位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房屋使用人及相关的其他社会成员是工程质量的直接受益人或受害者。工程质量好,他们受益,工程质量留有隐患,直接威胁他们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只要他们对这一问题具备主观意识,其对工程质量的关心度将会很高,就会自觉地参与到工程质量监督中来,这种非职务监督力度将会很大,其作用不容低估。
(4)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力量和最终把关者,不论外界环境如何,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监督把关。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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