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地的原则如下:
1、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按照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2、采用交货方式的,以货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理托运或者按照木材、煤炭交付方式交付的,以货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的除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看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的约定买卖合同履行地可以包括交货地。
2、如果没有关于履行地(包括交货地)的明确定约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有明确的约定履行地,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未实际履行时,履行地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该约定履行地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该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4、合同实际履行时,应注意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的变化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5、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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