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
时间:2023-07-18 14:40:25 4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法律效力不同:诉讼中止只是暂时停止,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诉讼终结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诉讼中止的中止原因消除后会恢复诉讼;诉讼终结是终结程序,不会再恢复诉讼。

3、产生条件不同:诉讼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诉讼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51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中止诉讼的,写: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本案终结诉讼。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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