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事件,当事人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请求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而显失公平的事件中,当事人可能存在轻率或缺乏经验等过失,导致合同条款的不公平,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因此,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在主观心理和后果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
1.主观心理不同: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事件,当事人没有过失;而显失公平的事件中,当事人可能存在轻率或缺乏经验等过失。
2.后果不同:情势变更中,当事人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而显失公平的事件中,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情 势 变 更 与 显 失 公 平 的 区 别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是两种常见的法律概念,它们的区别在于它们适用的情形和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情势变更适用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得合同基础丧失或者动摇,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变得极为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可以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或者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的依据。而显失公平则适用于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机会,使合同对另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显失公平可以作为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依据。因此,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在适用情形和解决争议的依据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是两种常见法律概念,但适用情形和解决争议依据存在差异。情势变更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过失的事件,可作为合同终止或变更依据。显失公平则指一方利用优势或机会使合同明显不公平,可作为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依据。两者差异显著,应加以区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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