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一、开具死亡证明需要什么证件
开死亡证明需要带的证件有:
1、为死者办理死亡证明的直系亲属应当带上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
2、如果死者属于正常死亡的,没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以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3、如果死者直接在医院去世,可以直接带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去办理死亡证明。
二、死亡证明丢失如何补办
死亡证明丢失的补办流程如下:
1、死亡证明可以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户籍所在派出所),查档补办;
2、火化证证,到火花单位查档补办;
3、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办手续;
4、代办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便民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5、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合格后即时办理医学死亡证明;
6、审查合格后,即时办理医学死亡证明。
一、死亡证明补办需要证件如下:
1、死亡证明可以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查档补办;
2、火化证证,到火花单位查档补办;
3、带上身份证,户口簿手续。
二、死后去哪办理死亡证明,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如果在医院去世,则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2、如在家去世,则通知辖区派出所到现场,由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三、死亡证明如何办理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3、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四、死亡证明办理凭证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总而言之,死亡证明丢失以后,可以通过携带患者的病故通知单和户口注销证明进行补办。如果两者都没有,可以由患者的直系亲属到到医务处进行查询病案资料,在获得医务处的证明以后,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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