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在岗期间的医疗报销问题
时间:2023-09-18 02:30:09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职国企职工住院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院,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二级医院, 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 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 的部分按80%支付。

在职国企职工住院报销比例为:1、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

国 企 职 工 住 院 报 销 比 例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是 什 么 ?

根据南阳市医保局发布的消息,南阳市二级、三级中医医院住院病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中医药诊疗服务费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和20%。同时,起付线也降低了1个档次,不低于最低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方面,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6万元(不含生育津贴),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54万元;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40万元。因此,南阳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有所提高,起付线也有所降低。

综上所述,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以下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以下部分按90%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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