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初始登记的程序有:
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2、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
3、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4、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
初始土地登记
(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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