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异的过程中,无论是哪一方都无权独立决定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与名字。
从常理来看,当孩子诞生之后,他们的姓氏与名字通常是经过父母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才最终落定的。
因此,宝贝们的名字发生变化时,同样需要得到父母的一致同意。
根据相关法规的严格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对子女的姓氏和名字问题达成共识或者是没有取得共识的离婚夫妇中的任意一方,如果想要私自改变儿童的姓氏和名字,那么公安部门有权对此不予批准。
而对于那些故意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孩子姓氏和名字改变的家长,如果另外一方提出恢复原有名字的申请且离婚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对这种情况进行纠正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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