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江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件:屋主回家遇盗贼
本案的受害人余某某,是内江东兴区某小区的居民,余某某回忆称,2014年12月11日下午4时30分许,他从外面回家,刚到自家门口还没摸出钥匙,门就开了。看见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跨出门,余某某便一把将该男子的衣领抓住。然而,该男子却凶着对他说不准开腔,也不准喊。随后,该男子向外跑去。
余某某称,他看见男子边跑边摸包,因怕其摸工具伤到自己,他便下意识大喊抓贼追了出去。
追捕:盗贼暴力抗拒抓捕
余某某称,附近两名热心居民听到他的求助后主动追了上去。
在追男子的过程中,余某某看见男子边跑边将一把银白色约20多厘米长的折叠刀乱舞。在小区外的人行道上,盗贼被两名热心居民追上,随后,三人合力将该男子制伏。之后,赶来的民警从男子身上搜出了余某某家被盗的财物,但折叠刀不见了踪影。
审理:男子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近6000元
2015年3月30日、6月11日,内江东兴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在开门时,与盗窃了其家中金银首饰等财物的被告人代某某相遇,便抓住代某某手臂。后被告人强行挣脱被害人的抓捕向小区外跑去,遭到多名群众一起追撵。在追撵的过程中,被告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并与追撵的群众发生扭打,终被群众及被害人制伏。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从被害人家中盗窃的金银首饰等财物及开锁的作案工具。
经鉴定,被盗金银首饰总价值5984元。代某某归案后,其家属补偿了被害人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判刑:被告行为以抢劫罪论处
内江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受害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代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2月26日被刑满释放,属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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