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今年46岁,是广东江门人。2013年廖某与47岁的江门男子阿迟(化名)相识。为了赚点钱花,被告人廖某与阿迟、北仔(未归案)三人于2014年3月14日凌晨在珠海市斗门区黄杨大道沿海高速珠海港出口路段,盗走了种植在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黄杨大道花坛处的茶花树共计15棵,上述茶花树属于珠海某生态环境建议有限公司所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0元。三人随后驾车逃离现场,并将盗得的茶花树运到廖某的住宅存放,打算睡醒后再处理。
廖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会被轻而易举的发现了行踪。原来,因斗门镇黄杨大道花坛的茶花树曾多次被盗窃,珠海某生态建议有限公司在茶花树中放入GPS定位仪。案发当日,该公司负责人员收到报警声,发现安装在茶花树中的GPS定位仪开始移动,最后显示停留在江门市新会村沙堆镇仁兴村。当日早晨,经该公司负责人员前往该路段清点后发现,茶花树被人盗窃了15棵,另还有10棵茶花树被挖出但未偷走。该公司负责人员随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手持搜查证和该公司负责人员一起前往GPS最后定位的地址(廖某的住宅)。房屋大门被反锁,廖某发现民警后慌忙逃跑,公安民警在廖某住所发现被盗茶花树9棵。事后,廖某一直担心此事,害怕被警察抓,觉得迟早会被发现,于是在2014年7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次日带领公安民警前往同案人阿迟的住处将其抓获。阿迟因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于抓获次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病故。斗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迟犯盗窃罪一案终止审理。
2014年12月,廖某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至斗门法院。斗门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法,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同时还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2、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是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3、被盗财物大部分已发还给被害单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犯罪的实施、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斗门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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