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副处级待遇的调整
时间:2023-07-11 08:03:45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上广等一线城市以及江浙、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副处级公务员退休后拿个8000-10000之间,部分地区可能超过10000;江浙和广东境内相对落后的地市,山东、福建、重庆等省市,中西部二线城市比如成都、武汉、西安等城市,这些地区副处级公务员退休基本可以保持在8000上下水平;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这些地区的副处级公务员退休后基本上可以拿到6000-7000左右的工资待遇;其他中西部地区比如湖南、云南、贵州、广西、甘肃、宁夏、青海等地的三四五线城市,副处级公务员能够维持在5000上下。

副处级丧葬费标准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包括服装、整容、遗像,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安放等,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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