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实践过程中,万一发生开发企业实施“一房二卖”的不当行径,那么作为权益受损的购房者,他们享有提出索赔乃至解除合约的权利,此外还有权追回自己支付的所有房款以及相应的资金利息。与此同时,购房者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数额两倍的违约赔偿责任。更为详细地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如果卖家再次把同一房产转售给第三方,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定的目标无法实现,那么在此情况下,无法取得该房产的买家便有资格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归还先前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同时提出赔偿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赔偿责任的上限不应超过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的双倍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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