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定金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可撤销的约束协议,因此除非存在特定的法律规定情形,否则购房者难以收回订金。然而,若符合如下所述之法定情形,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支付的定金:首先,开发商并不具备合法的商品房销售资格;其次,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由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使得购房者对房屋的实际状况产生误解,进而导致其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这无疑违背了商业交易中的诚信原则。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选择放弃购买该房屋,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其所支付的定金;最后,若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商品房损毁或灭失,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支付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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