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住宅变更承租人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8-07 11:25:26 1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租变更租赁人条件:1、原租赁人死亡或转移2、与原租赁人同一户籍的3、原租赁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租赁人同居2年以上的第5、没有其他住宅。公租变更承租人准备资料。(一)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儿童、父母等共同签订的户口协议公证书;(六)户口申请书。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砸家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是什么?

(1)法律授权行为

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进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证》;进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执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证》、《逮捕证》。如,司法工作人员持合法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务,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财物,或实施逮捕、拘留等职务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

(2)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一项义务,其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活动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合法权益。如,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为了避免狗的袭击而侵入住宅等。

(3)关于许诺进入住宅的例外情形

在得到住宅内成员或看守者的许诺后进入住宅的,因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采取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同意的,就违背了居住者、看守者的真实意志,不影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在许诺时,如设定可进入的范围,行为侵入了超出范围的住宅或房间,也不影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

在日常生活当中,难免邻居之间或者是亲戚朋友之间都会存在着一些或多或少的矛盾,但是不管有什么样的深仇大恨,都必须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如果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然后故意的毁坏他人的财物,将会构成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有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共管理租赁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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