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离婚起诉书中起诉理由不充分的五种情形,包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且军人一方不存在重大过错、男方在女方哺乳期、怀孕后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针对每种情形,都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情形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情形二: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3.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4.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且军人一方不存在重大过错的。5.男方在女方哺乳期、怀孕后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但 原 告 不 同 意 离 婚 的 情 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离婚。但是,根据该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另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或者一方提出离婚,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当准许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则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是不允许离婚的。
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或者军人不同意且军人一方不存在重大过错的,或者男方在女方哺乳期、怀孕后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离婚。但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则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是不允许离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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