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3个月内,向县(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1)因停产、停业减免的,应附报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
困难减免按年审批,由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机关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减免土地税?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3、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4、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5、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6、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7、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8、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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