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八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就业创业证去哪里办
一、就业创业证去哪里办
1、一般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即可办理,社区不受理的,可以到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镇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办理,个别城市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者是人才服务中心,具体情况可咨询所在地人社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二、办理就业创业证需携带哪些材料
办理就业创业证需携带材料如下:
1、申领就业创业证,除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供身份证或者复印件;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二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
7、居住地办理的,需出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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