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溯及力适用原则
刑法溯及力适用原则如下:
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3.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
4.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等主要阐述了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规定了时间效力,即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当时认为是犯罪的,本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三、刑法溯及力适用于已决犯吗
刑法溯及力不适用于已决犯。
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另外,如果犯罪呈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有可能跨越新旧两法的,应一律适用新法,即使旧法对行为人更有利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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