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的意思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该原则的适用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刑法中的应用需以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补充。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在从旧原则和罪行法定原则的中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一、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什么意思
法不溯及既往的意思是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刑法中的应用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刑法中的应用需以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予以补充。因为刑法本身对犯罪行为的惩戒性的特点,需要在刑法中予以特别应用。我国刑法对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应用为运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具体措施是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三、法不溯及既往的相关辩证
法不溯及既往的相关辩证如下: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可能会带来旧法处罚重于新法的情形,作为补充,许多国家同时还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在我国民法当中,有利追溯的原则,其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n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n(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n(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n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n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n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n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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