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认定起诉状提出的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4-12 18:53:19 1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服工伤认定起诉状提出的依据是: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毒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不服工伤认定的起诉状范文

原告朱XX,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某市长江中路。

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兄系某龙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7年6月4日17时20分许,原告之兄下班骑着摩托车回家至S103线155KM50M处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朱某之兄因此事故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之兄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2008年8月,原告申请行政复议,9月16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复议决定。

原告认为,朱某之兄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朱某之兄之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兄朱某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1、证据材料六份。

2、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一份(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

如果在工作当中受伤的需要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的伤残等级认定,如果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二次鉴定,如果还是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个举动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不服工伤认定起诉状,对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详细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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