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2)免除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
行政处罚免除滞纳金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该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3、该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局长办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免予行政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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