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结婚女方欠债房产查封,男方可不可以分割财产是要分情况的,如果是因为房子是女方婚前的房产,男方无权分的财产,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为女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男方可以分割一般的房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房子怎么处理
离婚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应根据是否对房产拥有完全所有权来决定处分方式。对于拥有完全所有权的房产,即其他人对该房产均不会主张其他权利的,房产的归属可由以下几种方式决定:
1、双方经过协商,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放弃该房产的,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的价值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根据民法典房产分割细则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房屋增值,双方都想取得房产但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将出价支付给未能取得房产的另一方作为补偿。
3、双方都想放弃该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进行评估,在进行买卖。
一、黄浦区离婚房产分配应该注意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是价值较大且事关民生的重要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进行分割,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所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财产。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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