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申领居民身份证指南
时间:2023-05-10 14:51:43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领取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所需材料

1、二代证办证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

3、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无此证件)

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05]127号):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办理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地点

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其它说明:有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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