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编码
办理对象
个人
办理条件
1、本市居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尚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2)、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遗失后仍未补换新证的;
(3)、因身份证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变更的;
(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损坏的;
(5)、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
(6)、遗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办理依据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逢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全文4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