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怎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二、桂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的办理材料
1、公证机构设立申请表
2、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报告
3、拟任公证员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获得公证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情况说明
5、开办资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三、桂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的流程
1、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司法局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审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4、局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5、将申请材料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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