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1、证明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
6、提存。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诽谤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取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为本人和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与本人和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擅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损坏、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在执业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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