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代表人诉讼一般指集团诉讼。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
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区别有:
1.诉讼标的不同。代表人诉讼是针对包括代表人在内的人数众多的股东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是公司与其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2.诉讼当事人不同。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是多数股东,代表人仅是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其他股东虽未参加诉讼,但并不影响其当事人身份。而股东代位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既非公司的代表人,也不是其他股东的代表人,其本身就是一方诉讼当事人。
3.诉讼法律效果的归属不同。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效果及于人数众多一方的所有股东,代表人本人当然也是诉讼法律效果的直接承受人。而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效果不由起诉股东直接承担,而是由公司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全文7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