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和代表诉讼区别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无论是共同诉讼还是第三人诉讼或者代表诉讼,它们各自都有着独特的特性和特点。
所谓共同诉讼,即是涉及到一方或双方至少有两位当事人构成,且诉讼的主要内容包含了两个及以上的争议标的物或是事务,通常可以细分为必不可少的共同诉讼与普遍性的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而第三人诉讼,则是指涉诉的案外人生类自愿的以自有的利益为出发点加入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这其中就包括了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情况。
前者是对于原被告之间所争论的诉讼标的拥有独立的请求权;后者虽然也并非直接参与到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但是他们与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至于代表诉讼,则是特地针对一方或各方当事人众多的状况而设立的,要求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派出一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代表人来参加诉讼,以便能够更好的保护全体当事人的权益。
代表人在整个诉讼期间所做出的所有诉讼行为都会被视为对全部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效应。
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内容,我们不难发现这三种诉讼形式之间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参与诉讼的主体、参与的方式、参与的地位,以及所涉诉讼标的的具体性质等各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民事案件抗诉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民事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抗诉期限通常被划分为三个月份。
当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取得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决发现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时,他们需在三个月之内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审查,并据此做出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正式决定。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此项规定仅限于检察院在此类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抗诉行为,而非针对个人或者当事人向法院发起的上诉或抗诉行为所制定的期限条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n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n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n(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n(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n(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n(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n(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n(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n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n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n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n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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