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辞职飞行员郭*杰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围绕辞职展开的诉讼一审落槌。北京朝阳法院认定郭*杰可以辞职,判决飞行校验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郭*杰办理辞职手续以及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但郭*杰需向飞行校验中心支付培训费用补偿人民币70万元。这一补偿数额明显超过当初仲裁裁决的2.5万元人民币和3.4万美元的结果。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杰调到飞行校验中心工作后,与飞行校验中心存在人事关系,双方未签订聘用合同,因此,郭*杰辞职应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办理。根据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法院认为,郭*杰已向飞行校验中心提出了辞职的书面申请,且其不属于辞职必须经过批准的情形,因此,飞行校验中心应为郭*杰办理辞职手续,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移交手续。另外,根据人事部等五部委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对于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参照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该意见中明确,参照70至210万元的标准支付培训补偿费用。法院综合考虑认为,郭*杰向飞行校验中心支付70万元培训费用作为补偿为宜。听到判决结果,郭*杰表示难以接受。其代理律师张*淮认为,依据五部委的规定,培训费补偿应由“下家”来支付,而不应由郭*杰本人支付,何况郭*杰现在还没有找到“下家”。张*淮表示:“根据人事部颁布的《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培训费的赔付应该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递减。而且郭*杰和飞行校验中心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因此何谈培训费用?”对于70万元的培训费,郭*杰称自己根本拿不出来,由于受他所飞机型的限制,他现在想找“下家”并不是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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