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2、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例如,公民、社会团体、法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属于委托代理。
律师以谁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必须挂靠在具体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活动,不能单独执业。律师以自己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该法律行为无效,且律师可能会被给予相关处罚。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其相关的律师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具体的代理工作由律师进行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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