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不责任。首先需要确认的宠物寄养合同是否属于有偿保管合同,若最终因为保管人的过失导致了保管物的毁损,保管人应当负有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消费者应当首先与宠物寄养机构协商赔偿金等,协商不成时可以采取诉讼手段。
宠物寄养是众多宠物医院、宠物美容店兴起的一种宠物托管生意。饲养者与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作为托养人,应当审慎选择那些具有相关资质,并提供适宜宠物生活的空间、设施的寄养机构。宠物寄养容易引起纠纷,在寄养宠物时最好要签订寄养协议,写清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问题的归责情况,以免发生纠纷。
律师补充: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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