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爱狗,但是主任不能随时照管,应运而生的寄养行为也成为宠物店的经营项目之一。那么,如果寄养在宠物店的宠物丢了宠物店该不该赔偿呢。
案情简介:
日前,消费者李先生因外出旅游,家里一条宠物狗无人看管,于是找到附近一家宠物店托管,并签订了寄养协议。协议约定寄养时间为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14日;寄养费用每日25元,共200元;在寄养期间,若小狗因宠物店的原因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及解决费用由宠物店承担。但李先生出差结束后,却被告知宠物“走丢了”。宠物店只愿返还看管费200元及赔偿500元,但李先生认为自己倾注感情的宠物远超500元赔偿金。
律师解答:
宠物店存在违反保管合同的违约行为,造成宠物丢失也是对李先生财产权利的侵害,李先生可对宠物店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
一、违约行为
1、《民法典》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解决
1、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2、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在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对于宠物寄养,双方当事人最好在宠物寄养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在协商违约金数额时,可以将宠物一旦丢失、死亡或其他意外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误工损失等考虑在内。一旦发生上述类似纠纷,宠物主人无需再就损失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避免因举证不力而难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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