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如果有多份遗嘱,并且它们的内容不相互抵触,那么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抵触,那么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如果有多份遗嘱并经过公证,那么最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经过法律公证,所以它的效力是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多份遗嘱的效力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1.如果有多份遗嘱,并且它们的内容不相互抵触,那么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有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抵触,那么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
3.如果有多份遗嘱并经过公证,那么最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因为经过法律公证,所以它的效力是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多 份 遗 嘱 如 何 认 定 效 力 ? 按 民 法 典 规 定 办 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多份遗嘱如果存在相互抵消的情况,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顺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最后的遗嘱是认定遗嘱效力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最后的遗嘱是认定遗嘱效力的依据。如果有多份遗嘱并经过公证,那么最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以不同顺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该特别注意遗嘱的顺序和内容,以确保遗嘱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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