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
第二类,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四种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比例计算转出法和净值折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2、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3、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兼营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4、净值折算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第三类,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追加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的返还收入采取冲减进项税的方法:
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进项税额案例解析
[案例]B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出租,同时还代收水电费,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出租的房屋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购入,其出租收入按照政策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9月份取得房租不含税收入100万元,代收电费不含收入10万元。当月取得进项税额:电费12万元(其中3万元系办公部门耗用),进项税额2.04万元;取得其他办公用及汽车油费进项税额0.8万元。
[分析]有企业财务人员是这样计算9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简易计税出租收入应缴增值税为5万元(100×5%);一般计税计算应缴增值税为-1.14万元(10×17%-2.04-0.8),即留抵税额为1.14万元。
那么,这样计算出来的增值税是否正确呢?
上述一般计税计算不正确。B公司取得收入分两部分:出租收入、电费收入,此时纳税人管理部门耗用的电费及办公支出,有服务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也有服务于简易计税的,因此其取得的进项税额有用于一般计税也有用于简易计税。当无法准确对其进行划分时,就要运用公式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万元[(3×17%+0.8)×100÷(100+10)];
B公司一般计税计算应纳增值税为0.05万元[10×17%-(2.04+0.8-1.19)]。
三、税法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这条是关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划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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