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院依授权核准死刑案件的方式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发布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粤高法[2000]119号
发布日期:2000年09月18日
生效日期:2000年09月18日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河中法立请字第1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属人身伤害赔偿的每件收取人民币一百元,财产损失赔偿部分按争议标的额计算收取.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此复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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