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死刑核准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主要根据报送的一、二审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工作,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宗,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案件一般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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