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服装怎么却没有服装发票?国税局检查人员带着这一疑问,去该商场现场了解情况,商场财会人员坚称此事不可能,商场从来没有出现购买大宗货物后不给开具发票的情况。购货人、销售商、商场财会人员三方对质后,才基本上弄清了事情的真相。原来,该柜台与商场之间属于联合经营,消费者到该商场的柜台选定好商品,凡是单件物品一般是直接购买;而对于大宗物品,销售商一般推辞说暂时没有现货,要求对购买者延时供货。在此之后,销售商便从商场外的仓库等其他地方,为购货者提供商品,不从商场直接供货,目的是省去商场要扣除的税款、柜台租赁等管理费用,从而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但正因为供货渠道的改变,导致销售商无法从商场开具服装发票。
而此事的蹊跷处还在于,为什么供货商说可以开具办公用品发票呢?这种办公用品发票又是如何取得的呢?通过约谈商场财务人员、供货商,才发现了其中的原因。原来,商场在发售预付款消费卡时,对方索要发票的,商场开具的发票货物名称一律为办公用品,该卡消费时,不再开具发票;如果对方不要发票的,则在该卡消费时根据实际购买的货物名称开具发票。而供货商正是通过这一途径,在商场销售预付款消费卡处,取得了私人购卡者不索取的办公用品发票。
事情的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国税人员顺藤摸瓜,对商场发售购物卡开具发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检查,责令该商场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发行购物卡时,对索取发票的购卡人,不得开具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的发票,而应在消费环节按实际购买货物开具发票。此举杜绝了私人购卡者不要发票而将发票开具给其他人的行为,规范了商场的发票开具,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对商场已存在的违法事实,国税局责令销货商限期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并代开服装发票给消费者。
发售预付款消费卡的商家应如何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根据以上规定,销货方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注明商品名称,收取款项在商品不确定时,不能开具发票,可开具收款收据,待提货时方能开具发票。支付款项的一方应先作为预付款,未取得发票不能作为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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