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收养人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此外,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市民有意收养孩子(年龄必须不满14周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有共同生活事实的继子女;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办理时,收养人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材料: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等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此外,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中遗嘱确认后如何办理房产过户
民法典中遗嘱确认后办理房产过户的额相关规定如下:
继承人通过公证遗嘱继承不动产的,可以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遗嘱、身份证明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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