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收养:(1)失去父母的孤儿(2)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和孩子(3)出生父母有特别困难无法养育的孩子。2、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能力培养和教育被收养人;(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4)30岁以上。3、无配偶收养子女: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年龄必须相差40岁以上。4、收养三代以内同伴旁系血亲的孩子:35岁以上的市民收养三代以内同伴旁系血亲的孩子,不受以下限制(1).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养育孩子(2).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应在40岁以上(3).收养人未满14岁。5、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没有孩子、35岁以上和收养人的限制。6、收养继子:继父和继母经继子的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收养者不到14岁。生父母有特别困难无法养育的孩子,收养者没有孩子。有养育被收养者的能力。年满35岁等限制。
收养孩子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所有的收养行为都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并发给收养登记证,领养关系才合法有效。办理收养手续的程序是:
(一)申请
要求领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领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领养书。被领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按照领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领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领养人真实的领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领养人和抚育被领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领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领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领养人、被领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成办函〔2017〕48号)要求(以下简称《清单》),保留了收养登记需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的事项。为确保《清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清单》确定民政部门只保留“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自2017年5月1日起,原规定的要求村(社区)出具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改为由本人提交婚姻登记证书,不得再要求村(社区)出具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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