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养父母和被收养者可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但仅有双方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不够的,该协议无效。主要思想是强调协议的效力,即只有养父母和被收养者双方签订的协议才能消除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的,但只要经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手续,养父母和被收养者可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从而消除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仅仅是双方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用的,因为该协议无效。
养 父 母 与 被 收 养 者 能 建 立 何 种 关 系 ?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成立收养关系后,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因此,生父母与养父母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仍然存在养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因此,在法律上,生父母与养父母仍然存在养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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