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证据交换如何考量
时间:2023-03-31 03:40:17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病历资料是否完整:对于住院病历,应当包括入院志、病程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体温表等等(由于科室不一样,病历资料的目录会有所不同),如果不完整,应当及时提出。

二、病历资料是否真实:这是证据交换的核心和难点:

1、是住院当时写的还是事后补写的;

2、有没有前后矛盾,符不符合当时的病情;

3、签名是否真实;

4、是否存在添加、涂改;等等。如果需要的话,可以进行文检鉴定。在办案过程中,申请文检鉴定最多的是笔迹鉴定和形成时间鉴定。

三、病历资料是否合法:比如医嘱单是否有医师签名,手术记录是否是手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

由于诉讼案件是对抗性的,个别医院会在事故发生以后,伪造病历,以获得比较好的鉴定结果。所以,证据交换时,仔细查看病历就显得非常关键。

医疗案件中的证据,可以分为两种:一为与医疗争议有关的病历资料;二为赔偿依据。

对于病历资料的证据交换,很多法院的程序是这样的--被告首先出示一本完整的病历原件,交给法官,然后由法官转交给原告(即患方),并且询问:对病历的真实性有没有意见,如果没有,就送鉴定。

于是,患方拿着这叠病历资料一筹莫展,大多数患者看着天书般的病历资料,只好认可,于是进入鉴定程序;偶然遇到一些懂一些医学的患者或特别仔细的患者,会看出一些问题,于是向法官提出,法官将此记入笔录,与病历资料一同送鉴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全文8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笔录 最新知识
针对医疗事故证据交换如何考量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医疗事故证据交换如何考量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