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监护人的资格的人员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3、再是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的。
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二款这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因此,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未成人身心损害较重的原监护人,是不能恢复其资格人的,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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